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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中医医院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差错事故处理

时间:2014-09-02 15:30来源:发布人:admin浏览:

  第七十六条 科室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应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或院办,如有意隐瞒、销毁证据,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对当事人、科主任、护士长处罚500元/人·次。

  第七十七条 因工作责任心不强,漏发或漏输药物,对责任人每次每组处罚100元,并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第七十八条 因责任心不强,开错医嘱,打错针,发错药,对当事人每次处罚300—500元,累计三次当年履职考核不能评优。

  第七十九条 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杜绝差错事故的发生。如发生医疗事故,由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认定后,除按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外,将按医院《安全生产责任划分》的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发生医疗纠纷,责任明确的,参照医院《安全生产责任划分》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第八十条 因责任心不强,医技报告单漏诊、误诊,对责任人每次处罚300-500元,累计三次当年履职考核不能评优。

  第八十一条 因责任心不强,出现病人医药费用多收、少收、漏收者,除对责任人每次处罚100元外,多收部分责任人亲自退还病人,少收、漏收部份,由责任人补交给医院。

  第八十二条 认真做好带教工作,实习同学发生的差错由带教老师负直接责任。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院所有从业人员,该细则未涉及到的内容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