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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中医医院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奖励

时间:2014-09-02 15:28来源:发布人:admin浏览:

  第六十六条 科研课题奖励

  1、凡符合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中华医学科技奖、省级科技奖、州县级科技奖励条件的科技成果,由医院按规定组织推荐申报。

  2、凡以砚山县中医医院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国家级科技奖、中华医学科技奖和省级科技奖、州县级科技奖的成果给予如下奖励,奖励由组织者按参与完成课题贡献大小分配:

  (1)获国家级(科技部)科技奖的,医院将重奖获奖课题组及课题成员,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6万元。

  (2)获国家卫生部中华医学、教育部等科技奖的,医院给予一等奖8万元,二等奖6万元,三等奖4万元的奖励。

  (3)获省级(科技厅)科技奖的,医院给予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2万元的奖励。

  (4)获省卫生厅医学、省教育厅等科技奖的,医院给予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5万元,三等奖2万元的奖励。

  (5)获州级科技奖,医院给予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8000元的奖励。

  (6)获县级科技奖,医院给予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8000元,三等奖6000元的奖励。

  第六十七条 发明专利奖励,医院对职务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年费给予一定的资助。申请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在专利授权后,对发明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发明专利,每项奖励5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项奖励20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项奖励100元。

  第六十八条 中医药研究与开发,参照砚山县中医医院《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第六十九条 专著、科研及学术论文奖励

  1、专著按出版物页数计发奖励,每100页奖2000元。

  2、国家级核心期刊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500元,第二及以下的作者由第一作者根据贡献的大小分配奖励。

  3、省部级期刊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300元,第二及以下的作者由第一作者根据贡献的大小分配奖励。

  4、院校学校期刊、学术会交流论文每篇论文一次性奖励100元,第二及以下的作者由第一作者根据贡献的大小分配奖励。

  第七十条 荣获国家级、省级、州级、县级优秀、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的,医院给予国家级10000元/人,省级2000元/人,州级1000元/人,县级500元/人的奖励。年终履职考核、医德考核为优秀的奖励500元/人,授旗评星中被评为院级服务明星的奖励300元/人。

  第七十一条 工作责任心强,发现他人差错并采取积极措施,避免医疗事故及重大差错事故发生者奖100—500元。

  第七十二条 利用县以上宣传媒介积极报导本院工作进展,好人好事,医院给100—200元奖励。

  第七十三条 积极加强治安防范,杜绝治安案件发生,见义勇为者奖励100—500元,事迹突出者报上级有关单位表彰奖励。

  第七十四条 为医院赢得信誉,受人民群众赞扬,个人或科室收到表扬信,每件奖励200元,收到锦旗或牌匾,个人每件奖励300元,科室每件奖500元。参加无偿献血者,医院给予奖励300元/人。

  第七十五条 参加县组织的各种比赛活动,个人名列该项目一、二、三名者,医院分别给予每人600元、400元、200元的奖励;集体项目比赛获奖的,医院给予奖励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800元,三等奖600元;参加州级及以上比赛获奖的个人或集体,在以上县级奖励金的基础上医院分别给予加倍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