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中医医院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业务工作管理
第五十条 严格执行医院的医疗核心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医师负责制,首诊医师对所接诊的病人,特别是对急危重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会诊、抢救、转科和转院等工作负责到底,严禁推诿、拖延和拒绝抢救病人,违反者每次处罚200—500元,并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
2、严格执行病历书写规范制度,不按规定时间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入院志,每次处罚100元,按相关要求及《全国病历质量评价标准(试行)》评价病历,甲级、乙级病历不奖不惩,不合格病历每份处罚100元。
3、严格执行会诊制度,院内一般会诊6小时到位,急会诊随叫随到,特别紧急会诊及时到位,无故未按规定时间到位会诊者,每次处罚100元。院外会诊(邀请或外出)原则上由医务科统一安排,私自邀请外院医师或私自外出会诊的医疗行为与医院无关,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严格执行危重病人抢救制度,所有参加抢救人员要听从指挥,服从安排,严肃认真,团结协作,积极抢救病人。若有违反者每次处罚100元,接到通知不及时到位参与抢救危重病人者,每次处罚300元。
5、严格执行值班交接班制度,值班擅离岗位者,每次处罚100—200元,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其责任,交接班不到位致患者病情加重的处罚当事人200元,造成医疗事故的追究其责任。
6、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查对制度涉及临床各科室、手术室、药房、医务科等医院各部门,若有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处罚责任人50—200元,并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
7、严格执行病案管理制度,超过规定时限上交病历者,每份每天扣2元,累加。病案管理员每次收集必须有登记,及时建档,编码后归入病案室。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由科主任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患者需要复印或复制病历时,必须向医务科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患者本人或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私自让患者复印病历者,每次处罚200元,发生医疗纠纷的追究其相应责任。遗失病历1份扣当事人500元,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8、严格执行临床用血审核制度,按《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执行,禁止自采自供等违法现象发生,若有违反者处罚相关责任人100元。
9、严格执行三级医师查房制度、分级护理制度、疑难、死亡病例讨论制度、手术审批制度等医疗核心制度。质控组在病历质控中认真按以上制度严格质控,在季度检查中将严格按相关规定考核。
第五十一条 处方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2007)第53号《处方管理办法》标准执行,处方书写不合格的每张处罚书写者30元。
第五十二条 严格“三基”培训及考核,本院检查工作时,操作考核不合格每项处罚50元,县卫生局工作检查考核不合格者,每项处罚100元,州级检查不合格者每项处罚150元。
第五十三条 严格执行传染病疫情上报制度,漏报、漏登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四条 急诊出诊急诊科、妇产科应安排相应人员值班,要求接到通知后10分钟内出诊。不按时出诊,每拖延5分钟,处罚责任人50元,累加。
第五十五条 药库、药房因药品管理不善,造成霉变、损坏、过期、失效,责任人赔偿损失金额的70%。科主任不上报不处理,则按损失药品价的70%赔偿,分管领导不处理,则按损失药品价的100%赔偿。
第五十六条 药房不及时到库房领取药品,而影响临床用药者,经核实,每次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七条 药房、药库、物品库的清仓,由有关科室负责组织进行。药房每季度一次,药库、物品库每半年一次,清仓结果由财务科负责核算。不按时清仓、核算,对该科负责人每次处罚200元。
第五十八条 每季度按《医院综合质量考核标准》对各科室进行综合质量检查一次,各部门于下季度第一个月10号前将检查结果报院办公室汇总,15号前办公室将汇总结果交院长审核报财务科,财务科20号前将经济质量考核奖核算下发各科室,不按时上报或核发者,处罚责任人100元,特殊情况须经院长同意。
第五十九条 外单位向仓库借药,须经院领导或科主任同意,并有文字依据,否则违者承担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100%的负责赔偿。
第六十条 各级各类人员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严格把好工作质量关,对履职不力,造成质量下降或其它影响或损失者,扣发当月(或季或年)的津贴或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