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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中医医院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进修学习制度

时间:2014-09-02 11:57来源:发布人:admin浏览:

  第三十七条 凡选派出进修学习人员,首先到科教科进行填表登记,与医院签定进修协议,并经卫生局批准,进修结束后,将成绩鉴定表交医务科归入“个人技术档案”。

  第三十八条 进修期间单位发给全额工资, 进修学习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所选定科目,中途不能更改,学习结束回单位后,能将所学知识、技术应用于临床,单位提供条件给进修人员开展工作,3—6个月后医院对其进行业务考核,若不能胜任相应的工作,赔还进修期间的自苦工资及进修费用,不得报销相关补助。

  第三十九条 进修学习期间的补助费以实际天数计算,按砚山县政府及医院有关规定报销。

  第四十条 进修人员必须遵守进修单位规章制度,若违反进修单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本人负责,被除名者或中途自动放弃进修者,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并在5年内不得提出进修申请。

  第四十一条 进修结束应按时返回单位,不准私自到他处探亲、游玩,违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进修人员回单位后,应积极工作,进修3—6个月(含6个月)者三年内不得提出调动申请,进修半年以上者,五年内不得提出调动申请,否则按砚山县卫生局砚卫发[2002]27号“进修期间发生费用的两倍赔还继续医学教育办”(含进修期间发放的所有工资、补助、差旅费等),并向医院交纳违约金壹万元(到省外进修者交纳违约金贰万元)方可办理离院手续。

  第四十三条 进修学习人员单位给予报销一次来回的车费(因工作需要回单位,按正常差旅费报销)。

  第四十四条 进修期间的夜班费、加班费医院不予支付。

  第四十五条 临床各科室及带教人员加强对进修(实习)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砚山县中医院进修(实习)生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做好进修(实习)人员的考勤,对违反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人和事及时上报科教科;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进修(实习)资格。

  第四十六条 各科室带教人员对进修(实习)生认真履行带教工作职责,对进修(实习)生认真进行理论知识及操作技能的传授,做到“放手不放眼”,对不认真履行带教职责人员,医院将取消其带教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