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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中医医院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财务管理

时间:2014-09-02 11:56来源:发布人:admin浏览:

  第三十条 医院设备、器械、物资等资产的引进、采购,应由使用科室提出可行性报告,经医院设备物资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方能购买。

  第三十一条 医院财务支出,实行院长审批制度,未经签字审批而自行支付的后果自负。

  第三十二条 所购设备、器械、物品按规定必须先验收合格入库后,方能领用。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医院财务制度,做到日清日结,当日收入必须在当日交出纳存入银行,违者每延期一天,除补交滞留金外,并处罚滞留金额的1%。

  第三十四条 严禁贪污、挪用、套取公款,违者除追回公款外,并按公款金额的200%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得擅自将公款借给个人,违者发现一次,除责令追回借款外,并处于200%的罚款。若因特殊情况借用公款,必须经院长批准。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行发票管理制度,做好票据的保管、使用,保证票据的完整性、统一性,对撕毁、涂改、丢失、开假发票者,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100—1000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