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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中医医院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行为规范

时间:2014-09-02 11:50来源:发布人:admin浏览:

  第十八条 讲究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男职工不留长须、长发,女职工不披发上班,不涂有色指趾甲油,不浓妆艳抹,不戴首饰上班,违者每次处罚100元。

  第十九条 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工作区不高声喧哗,不聚众聊天,违者每次处罚100元。认真贯彻执行《控烟管理实施方案》,严禁在办公区内吸烟,违者每次处罚50元。

  第二十条 文明服务,因言行不当,引起患方不满,经调查属实,视情节轻重,每次处罚50—100元。

  第二十一条 上班时间,工作人员一律按要求着装整齐,佩戴上岗证,禁止穿响底鞋、拖鞋,违者每次处罚50元。

  第二十二条 认真履行“三个必须”、“五个到位”、“十个一点”的工作规范,违者经查实视情节轻重,每次处罚50—200元。

  第二十三条 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拒收病人,违者每次处罚300元,并承担一切后果。

  第二十四条 保守医密,不泄露病人稳私,违者每次处罚200元,因此而造成的后果自负。

  第二十五条 保持通讯畅通,因工作需要随叫随到,杜绝无故关机,切断联系。如无法联系,影响工作者,每次处罚100元。接到通知不执行任务,每次处罚500元,并承担因此而造成的后果。

  第二十六条 严禁开假诊断书,假证明,假发票,伪造假病历,违者每次处罚200元,并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七条 严禁利用超声医学做胎儿性别鉴定,违者一经查实每次处罚200元,并承担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八条 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收受设备、药品、器械、物品推销商的钱、物、回扣等,若出现经查实,除收缴全部所得外,一律给予待岗3个月,情节严重的交由上级有关单位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禁酗酒闹事、赌博、嫖娼,违者每次处罚500元,并视情节轻重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