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砚山县中医医院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劳动纪律

时间:2014-09-02 11:47来源:发布人:admin浏览:

  第十一条 旷工、霸王假(未经同意的电话、传话、话告假均为霸王假)按实际天数扣全工资,并给予旷工天数每日处于100元的罚款;旷工1天,取消1个月的奖金,当年履职考核不能评优;旷工2天,取消2个月的奖金,年度履职考核评为不合格;旷工3天,取消3个月的奖金,按待岗处理。累计旷工达15天(含15天),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排班合理,不准私自调班,违者双方各处罚100元,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追究双方的责任。

  第十三条 按时上下班。迟到、早退、脱岗者,五分钟内(含5分钟)每次处罚50元,6—30分钟,每分钟处罚10元累加,月累计违规4次以上者,不得享受当月奖金。超过30分钟按旷工处理。因此而影响工作或引发纠纷、差错、事故的,除以上处罚并承担所有责任外,酌情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原岗位,降聘或解聘处理。

  第十四条 工作时间严禁带小孩,干私活,在电脑上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长时间或频繁接打与工作无关电话,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违者,每次处罚100元。

  第十五条 严禁职工与病人,职工与职工之间吵架、打架,违者每次处罚200元。

  第十六条 严禁工作期间喝酒或酒后上岗,发现一次处罚200元。

  第十七条 违反工作纪律者,可采取单独批评、科室批评、全院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教育,每年受医院通报批评3次以上者,按待岗处理。待岗期间的待遇按砚政办发[2003]105号文件办理,待岗人员必须服从医院安排的工作,由单位发给最高不超出本人财政拨款工资,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0%的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