砚山县中医医院管理规范实施细则——休假制度
时间:2014-09-02 11:37来源:发布人:admin浏览:次
第五条 严格执行请假审批制度。各部门、各科室负责人请假必须由分管领导同意,经院办公室及相关职能科室领导批准;职工请假三天内(含三天),由科室负责人批准,三天以上由科室负责人同意,经办公室及相关部门领导批准。休假由本人写出假条,科室负责人同意,相关部门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否则一律按旷工论处。
第六条 事假按实际天数扣全工资。(事假天数可用公休假、法定假充抵)
第七条 病假,以住院为准,发给财政工资,患新农合、医保规定的特殊、重大疾病者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30%的自苦工资;患其它疾病者,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自苦工资。
第八条 丧假5天(路程时间除外),发给全额工资;婚假、探亲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按有关规定执行,享受财政工资,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自苦工资。
第九条 非特殊情况,不准先休息后补假,不得外出后补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第十条 休假期间,遇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不得重新补休法定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