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床日付费制管理实施方案补充规定的通知
县合管中心,各乡镇卫生院、平远地区谐和医院:
《砚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床日付费制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讨论通过,并于201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实际问题,为了进一步明确有关规定,规范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服务行为,经2014年2月8日局办公会研究,决定对跨年度住院病人新农合补偿方式等作如下补充规定,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跨年度住院病人新农合补偿方式
对于在2014年1月1日前办理入院手续的跨年度住院病人,其2014年1月1日以前,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砚山县2013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有关规定进行补偿;2014年1月1日及以后,住院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2013年住院天数连续计算的基础上,按《砚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床日付费制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二、手术治疗的手术费、麻醉费等另计费用方式
对于实施手术治疗的患者,其手术费、麻醉费的计算方法,根据《云南省非营利性医疗服务价格》(试行)之规定,手术治疗类中三类价收费标准在180元以上的,手术费、麻醉费执行另计;手术治疗中三类价收费标准在180元(含180元)以下的,按《砚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床日付费制管理实施方案(试行)》进行补偿,手术费、麻醉费不准另计。
三、工作要求
请各乡镇卫生院和平远地区谐和医院严格执行《砚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床日付费制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及以上补充规定;县合管中心要不断总结分析住院床日付费制实施情况,按要求加大督导检查力度,逐步规范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行为,确保新农合资金安全平稳运行。
砚山县卫生局
2014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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